浏阳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1-06-29 09:50 浏阳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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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浏阳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适用本办法。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捐赠藏品时,由博物馆出具捐赠证明或捐赠清单;捐赠人捐赠货币、实物时,可以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博物馆,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捐赠财产保管权限具体规定为:

  1、捐赠藏品由藏品部按捐赠证明保管受赠藏品。

  2、捐赠货币、其他实物由办公室按协议接受并统筹安排。

  (四)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七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第八条   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九条   博物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博物馆 

2019年10月15日

  

咨询电话:0731-839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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