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浏阳市博物馆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馆名称为浏阳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Liuyang Museum)。
我馆地址为长沙市浏阳市道吾山西路与南泥湾路交叉处三馆博物馆。
第二条 我馆是由原浏阳县编制委员会(浏编发〔1991〕9号)批准成立。
第三条 我馆的举办单位是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浏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我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我馆根据原浏阳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浏文体广电发[2014]21号)委托,代管谭嗣同纪念馆(包括谭嗣同故居、谭嗣同祠和谭嗣同墓地)、浏阳文庙和王震同志故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我馆的宗旨是作为浏阳市(县级)综合性博物馆,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浏阳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浏阳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我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以浏阳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
(二)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承担浏阳境内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考古发掘。
(四)普及文博基础知识,积极开展文物及相关研究活动;
(五)代管谭嗣同纪念馆(包括谭嗣同故居、谭嗣同祠和谭嗣同墓地)、浏阳文庙和王震同志故居。
(六)完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为我馆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我馆重大决策方案和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和推荐我馆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督促行政实行政馆务公开,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浏阳市博物馆理事会。理事会是我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我馆日常工作,对我馆全体干部职工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委员3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及文旅局有关指示,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决定具体贯彻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馆工作。
(四)提出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根据上级党委和党支部意见,研究通过行政、业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研究制定单位业务、行政人员的聘用方案及实施意见。
(六)领导我馆各机构开展工作,总结、检查行政业务工作,讨论决定向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和有关领导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行政、业务工作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八)研究制定我馆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九)提出并决定重要业务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十)研究决定人才培训、工资津贴分配、人员调动、聘用、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及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行政奖惩等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处理我馆业务、行政及应该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我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浏阳市博物馆党支部审查,并经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为我馆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我馆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我馆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我馆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我馆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我馆计划财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对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我馆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馆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理事会章程或职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机构为我馆基本常设机构,理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变更;
(一)办公室:负责我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及部室工作协调。
(二)财务后勤部:负责我馆财务管理、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招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陈列部:负责我馆陈列相关工作以及与陈列有关文物征集工作。
(四)宣教部:负责我馆日常开放、游客接待、对外宣传和社会教育工作。
(五)藏品部:负责文物征集、修复、复制、鉴定、藏品管理等工作。
(六)安全保卫部:负责我馆安全保卫相关工作。
(七)谭嗣同纪念馆、浏阳文庙和王震故居纪念馆:负责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配合做好安保工作、爱国主要教育活动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馆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财政经费拨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我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我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我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国家《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计划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馆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我馆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我馆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我馆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我馆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浏阳市博物馆党支部审查同意,并报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我馆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我馆终止动议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及有关部门和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我馆注销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我馆经工商行政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我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合并、分立后的新设立的组织,或用于发展与我馆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机关和有关职能单位批准书通过之日起生效。